延安文艺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1-02   浏览次数:1767

延安文艺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

一、征集办法

(一)购买。到全国相关纪念馆、档案馆、文史馆、等单位上门征集。藏品合法拥有者(单位)自愿出售的文物,经鉴定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并签订《征集购买协议》。

(二)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捐赠,与相关历史人物家属沟通,上门征集;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并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对有偿捐赠者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数额由藏品征集小组与捐赠者进行协商,按程序支付。

(三)借用。对于藏品合法拥有者(单位)不愿或无法转让所有权的藏品,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采用所有权不变的方式借用文物。

(四)竞拍。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

(五)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征集广告;通过网络、全国各地的文物古玩市场征集购买;

(六)其他。

二、藏品征集程序

1)藏品保管研究部门根据馆藏结构的需要,可以提出征集的藏品范围和对象,并对拟征集藏品进行初选。

2)藏品征集部门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拟征集藏品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等做出准确的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与要求,并取得一致意见。

3)藏品征集部门吸收有关专家的意见,草拟征集报告,征集报告须经鉴定人员和征集部门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直至馆领导审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由征集部门草拟行文上报。

4)征集的藏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捐赠的,应由征集部门会同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藏品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6)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征集部门应与藏品的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购价格,逐级上报直至馆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7) 经批准征集的藏品,征集部门应按照藏品编目工作的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并登账,移交相关保管部门并报财务部门。

(8) 征集部门应按照藏品编目工作要求,建立藏品档案并与藏品保管部门办理新增藏品入库交接手续。

(9) 捐赠者的接待由文物研究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藏品征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重要的藏品捐赠应当举办捐赠仪式。藏品捐赠仪式由文物研究部门负责承办,并拟定捐赠仪式议程,报馆领导审批。

(10) 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予以展示。

三、奖励制度

1)提倡和鼓励无偿捐赠,对于无偿捐献文物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在展出物件上永久性具名;

2)对于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延安文艺纪念馆支付收购费;

3)对提供文物的线索者,也将给予一定物质鼓励;

4)对提供具有一定展示价值的复制文物或相关资料者,也将酌情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