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文艺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5-24   浏览次数:1644

延安文艺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推动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并对科研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特设立“延安文艺纪念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学术工作与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指导全馆的学术研究工作。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对馆长负责,与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促进全馆各项工作的开展。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业委员会以及课题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协助馆务会审议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业务工作的研究以及科研课题的具体实施,负责需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的出版。

第五条:对我馆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促进与其它各文博单位的学术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人,由科研技术人员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用自荐的形式产生,在填报自愿申请后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颁发聘任证书。主任委员由馆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委员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三个专业委员会、若干课题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专业委员会和课题组负责各专业或课题的研究工作。目前,根据我馆的现状,设历史与藏品研究委员会、陈展与艺术设计委员会和社教与观众服务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课题组可根据情况另行设立。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4、有优先被聘为更高级职称的优先权。

5、有参加学术研究课题的优先选择权。

第十三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每年撰写专业论文不少于一篇;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规划或具体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馆务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